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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三、北京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工作。

      四、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五、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六、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则优聘任。

      七、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九、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十、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十四、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组织出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十五、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组织出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十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发布时间:2004-12-05来源:新闻出版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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