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贸职称办发〔2005〕8号
各市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5]8号),现就有关申报认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的条件及申报认定的程序严格按照《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执行。请及时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宣传和部署工作,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积极申报。
二、各省辖市经贸委要主动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衔接,认真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家审核小组,研究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具体审核办法,确保办法公平、公正,切实可行。三、在宁省(部)属企业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其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经贸委;省辖市的各类企业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其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省辖市经贸委。国有企业(含省、部属企业)人员申报材料在单位审核推荐的基础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
四、各省辖市专家审核小组须于8月31日前完成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的审查与核实工作,并将通过审核人员的申报材料、报请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汇总名单一起报送省经贸委人事处。
附件:1、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提交材料目录;
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情况简介表》。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
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4]4号)精神,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企业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以上职务满7年。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3年内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市本行业(大类)前3名的盈利企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目前至少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目前至少拥有1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在其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企业至少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企业近5年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工程等奖项。
2、近5年内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所在企业近5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入选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或本人被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二、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二)在省辖市人事、经贸行政部门组织下,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
(三)由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考核认定。
(四)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省人事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1次,一般与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提交材料目录
1、材料清单1份(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情况简介表一式25份(勿需装订);
4、免冠大一寸证件照片1张(背面写上姓名,放入信封);
5、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含单位简要情况、本人简要情况、管理理念和经验、所取得的业绩和所获奖励、企业发展重大或突出案例经过及本人所起作用、心得等);
6、企业任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副总经理以上职级的年限计算应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时间为准,可累计。);
7、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9、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10、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市本行业(大类)前3名的盈利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企业所获名牌、或商标证明材料、或近5年内所获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证明材料(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企业所获专利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或近5年所获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工程等奖项证明材料;或近5年内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证明材料;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入选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或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证明材料。(从中选择至少1项证明材料,多者不限。)
12、工商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13、本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
1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5-12项材料需按照次序装订成册,与2-4项及其它证明材料一起装入同一个申报袋内。